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临沂钢瓶厂家生产钢瓶应遵守以下标准:
根据《2003:气瓶安全监察规程》第九条规定:
在我国境内使用的气瓶及其附件,其境内外制造企业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制造许可证书,方可从事制造活动。从事气瓶焊接和无损检测的人员,应当经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,并取得证书后,方可从事相应工作。
根据《2003:气瓶安全监察规程》第十四条规定:
气瓶出厂时,制造单位应当在产品的明显位置上,以钢印(或者其它固定形式)注明制造单位的制造许可证编号和企业代号标志以及气瓶出厂编号,并向用户逐只出具铭牌或者其他能固定于气瓶上的产品合格证,按批出具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。
根据《GB 5842-2006:液化石油气钢瓶》10.1.2条规定:
压印在护罩上的钢印标志,内容应包括以下12项:充装介质、监督检验标记、制造许可证编号、水压试验压力、公称工作压力、制造单位代码、钢瓶编号、主体材料牌号、钢瓶重量、公称容积、瓶体设计壁厚、产品标准号。
临沂钢瓶厂家应提醒客户注意以下事项:
1、严禁用开水、火焰等任何热源加热气瓶和用打火机、火柴等明火检漏,与灶具保持1m以上的距离;
2、严禁擅自处理气瓶内的残液;
3、严禁擅自拆修气瓶瓶阀、减压阀和挖补、焊接修理;
4、严禁卧倒、倒立、敲击和碰撞气瓶;
5、严禁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;
6、严禁将气瓶在日光下曝晒。
联系人: 马永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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